"他都和别人同居了,法院为啥还不判离?"这是不少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困惑。在很多人看来,"与他人同居"是妥妥的过错证据,理应成为判决离婚的"尚方宝剑"。但从司法实践来看,仅凭一张配偶与异性同进小区的照片,或一段短暂合租的记录,往往难以让法院认定"感情破裂"。
一、法律上的"与他人同居",有三个硬标准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将"与他人同居"列为法定离婚事由,但这一概念并非简单的"婚外同居",而是有着严格界定:
持续稳定:偶尔的婚外留宿、断断续续的同居不算数。司法实践中,通常要求"共同居住满3个月以上",且中间没有长时间中断。
不以夫妻名义:若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(如对外宣称"我们是夫妻"),则可能构成重婚罪,而非单纯的"与他人同居"。重婚罪是刑事犯罪,举证标准更高(需邻居证言、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等),但一旦认定,不仅会判离,还可能让过错方承担刑事责任。
共同居住事实:需证明双方在同一住所内生活,而非简单的"交往密切"。常见证据包括:长期共同租房合同(双方签字)、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(注明两人同住)、水电费缴费记录(同一地址且由两人交替支付)等。仅有酒店开房记录,通常不被视为"同居"。
二、这些情况,即便同居也可能不判离
(1)证据不足,无法证明"持续稳定"
张女士发现丈夫与异性在出租屋同居,便拍下两人一起买菜的照片,起诉离婚。但法院认为,照片只能证明两人有交往,无法证明"持续稳定共同居住",最终判决不准离婚。
(2)对方首次犯错,且愿意悔改
李先生与同事同居3个月后,妻子起诉离婚。庭审中,李先生提交了保证书,承诺断绝关系,并由父母出庭担保。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且有未成年子女,认为"仍有挽回可能",判决不准离婚。司法实践中,首次出现同居行为且过错方积极挽回的,法院可能给予"修复机会"。
(3)同居是"被动行为",非主观过错
王女士因丈夫长期家暴,被迫搬去闺蜜家同住(闺蜜是女性),丈夫却以"与他人同居"为由起诉离婚。法院查明真相后,不仅未认定王女士过错,反而以"丈夫家暴导致感情破裂"为由,判决准予离婚。这说明,同居的"过错性"需结合原因判断,被迫同居不构成法定离婚事由。
三、想凭"同居"判离?证据要这样收集
(1)核心证据清单
居住证明:向小区物业申请开具"XXX与XXX自X年X月起在本小区X栋X室共同居住"的证明(需盖章)。
消费记录:同一地址的水电费、燃气费缴费凭证(连续6个月以上),且付款人包含双方。
证人证言:邻居、同事出具书面证言,描述"经常看到两人一起出入住所,像夫妻一样生活",并且需要出庭作证!
(2)避免证据失效
偷拍的卧室视频可能因"侵犯隐私"不被采纳。
聊天记录需完整(不能只截片段),且要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(如备注"老婆"或有亲密称呼)。
单方面陈述"对方承认同居"没用,需录音录像(需明确时间、地点、人物,且对方清晰表达"我们住在一起")。
四、一次判不离?别慌,还有补救办法
若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未判离,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。第二次起诉时,即便没有新证据,法院也可能因"多次起诉"推定"感情确已破裂"。实践中,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离率高达70%以上。
此外,"与他人同居"虽不一定一次判离,但可作为"过错证据"在财产分割中争取优势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少分,还可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(一般5000-50000元,具体看情节严重程度)。
总之,"与他人同居"是重要的离婚证据,但绝非"万能钥匙"。想要法院判离,既要吃透法律对"同居"的界定,也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。婚姻的破裂从不是单一事件导致的,若能结合其他证据(如长期冷战、分房睡满2年、对方拒绝沟通等),更能让法院认定"感情确已破裂"。
在离婚诉讼中,理性举证比情绪宣泄更重要。只有用对方法、找足证据,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上少走弯路。